2006年4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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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无权停电
法院判令物业恢复供电停止侵害恢复原状
区鸿雁

  业主欠费,物管公司上法庭讨要已不是新闻。而为欠费被拉闸停电,业主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却并不常见。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:物管公司即日恢复业主供电,驳回业主代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  2000年6月5日,曲靖市城区的代先生与当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管业务,合作过程中,其以种种理由拒交或拖欠物管费。2005年10月27日,物管公司以代先生欠2005年第三季度的电费和拖欠物管费为由,停止对代先生供电。多次协商未果,代先生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3510元。
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代先生负有缴纳电费义务,在被停电之后未履行义务且放任损失扩大,无权要求赔偿损失,遂判决物管公司恢复供电,并驳回代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。物业公司以停电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,属于履约过程中的正常约束性行为向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诉。
 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“物业管理区域内,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讯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”,物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,仅是接受供电单位的委托代收电费,无权停止对业主供电;同时该条例规定:“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,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缴纳;逾期仍不缴纳的,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故物管公司在代先生未缴纳物管费及第三季度电费的情况下,不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纠纷,采取断电的行为侵犯了业主代先生的权利,依法应当停止侵害,恢复原状。